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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成功追偿:郭长源律师巧用微信聊天记录锁定关键证据,助当事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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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信聊天记录中精准挖掘被告自认的扣款标准,以此反驳被告当庭提出的更高扣款主张。法院据此认定争议扣款金额,判决支持38510元加工款及利息,诉讼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本案充分体现了律师巧用电子证据、精准计算争议金额的专业能力。

案件详情

加工合同纠纷胜诉纪实:巧用微信聊天记录锁定关键证据,成功追讨加工款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缪X与被告朱X素有业务往来,由缪X为朱X加工横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长期基于信任与合作关系开展交易。2020年2月4日,双方通过对账确认了朱X2020年度共结欠缪X加工费59,410元。此后,朱X仅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了10,000元,剩余款项经缪X多次催要,朱X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多项扣款事项:做坏部件扣款、承兑少付扣款、未开发票税点扣款等。双方确认做坏一个部件扣1,000元、一个工作台扣300元、承兑少付扣5,000元、未开票按13%税点扣款。扣除上述费用后,朱X尚欠加工费39,010元。

缪X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孔*律师、郭长源律师代理本案,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X支付加工费39,01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办案经过

郭长源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当事人缪X进行深入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经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缪X做坏部件应扣除的具体金额;二是未开发票应扣除的金额计算基数。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郭长源律师从以下方面构建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和诉讼策略:

第一,全面梳理对账基础。 双方对朱X结欠总金额59,410元、已付10,000元、应扣除少付承兑款5,000元等事实并无争议,郭长源律师以此作为诉讼的坚实基础,确保核心债权金额无可争议。

第二,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挖掘关键定案证据。 郭长源律师仔细审阅了缪X与朱X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提取了被告朱X在聊天中明确自认的内容:

  • 关于做坏部件扣款,朱X在聊天中明确表示:"然后帮我做坏一个部件我算你1000元"、"一张工作台他买给你算400元";

  • 关于未开票扣款,朱X在聊天中陈述:"发票你应该差我30000元还是40000元,我按照30000元计算14个点4200元"。

第三,精准计算争议金额。 在庭审过程中,郭长源律师对各项扣款进行了精确计算:做坏部件扣款1,400元(含一个部件1,000元加一张工作台400元)、运费600元(缪X主动同意扣除)、承兑少付5,000元、未开票按13%税率计算3,9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最终诉请金额为39,010元。

第四,有效应对被告抗辩。 庭审中,朱X辩称做坏部件成本价应为1,700元、未开票计算基数应为130,000元(应扣16,900元)。郭长源律师当庭指出:朱X在微信聊天中已明确自认做坏部件扣1,000元/个、工作台400元/张;关于未开票扣款,朱X在聊天中自认计算基数为30,000元。被告的当庭辩解与其在微信聊天中的自认内容严重矛盾,不应采信。同时,朱X主张双方以往还有十几万元未开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郭长源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定:双方对于朱X结欠总金额59,410元、已付10,000元、应扣除少付承兑款5,000元及扣除运费600元并无异议,予以确认。

关于做坏部件应扣除金额,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朱X明确了一个部件1,000元、一张工作台400元,故做坏部分总共扣除金额应为1,400元。

关于未开票应扣除金额,双方均认可按13%税率扣除,从聊天记录中反映朱X主张扣除的计算基数是30,000元,故应扣除金额为3,900元。至于朱X主张双方以往还有十几万元未开票,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缪从洋加工款38,510元及利息(以38,51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元、保全费410元,合计798元,由朱X负担788元。判决金额与原告主张基本一致,诉讼费用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加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长期业务往来中多项扣款争议。面对被告对扣款金额的异议,郭长源律师并未止步于对账单等传统书面证据,而是深入挖掘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自认内容,将被告在聊天中明确承认的扣款标准作为核心定案依据,成功反驳了被告当庭作出的相反辩解。

本案的胜诉意义在于:在民商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已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当事人自行在聊天中作出的对己不利的陈述,往往比事后诉讼中的辩解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郭长源律师在本案中精准运用电子证据规则,以扎实的证据链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被长期拖欠的加工款项,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证据运用水平。


  • 1970-01-01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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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源律师个人简历 郭长源,男,200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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