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案件信息
1. 判决法院:山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5年12月
3. 代理律师:刘月刚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4. 代理当事人:本案第一被告人(站点运维负责人)
二、案件详情
2020年6月至2024年1月,三名被告人配合另一名已判决人员运营境外网络访问站点,该站点配套程序可在Windows、安卓、IOS多终端绕开国家网络防火墙,实现违规浏览境外网页功能,对外售卖套餐非法牟利。
团伙分工清晰:我方当事人负责站点全部技术运维工作,包含服务器部署维护、站点域名更换、后台数据库管理等核心技术环节;第二名同案人员负责软件市场推广、线上客户咨询对接;第三名同案人员全权负责财务结算,收取渠道资金、按月分配团伙违法收益。
经司法审计、银行流水核对,我方当事人累计非法获利345万余元。当事人因本案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在接受委托后,先后两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两次成功办理取保候审。2025年10月31日,公诉机关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起公诉,明确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法定量刑幅度较重。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完整固定全案证据,包括户籍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证言、同案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远程勘验笔录、站点后台充值及收益数据、支付平台与银行卡交易流水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指控当事人系犯罪核心技术人员,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我方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经过全面阅卷,结合案件事实与刑事法律规定,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诉求如下:
1. 当事人归案后全程稳定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调查取证,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 当事人全程自愿认可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3.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筹措资金,向办案机关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尽力挽回涉案经济损失,具备酌定从轻情节;
4. 当事人系受已判决人员招揽、教唆参与犯罪,全部工作内容均听从他人指令安排,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有限,法庭应当酌情从轻考量;
5. 当事人此前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低;
6. 当事人及家属自愿足额承担判决罚金,主动配合财产刑执行,无逃避处罚的主观意图;
7. 综合全部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当事人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较低,符合缓刑适用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对当事人宣告缓刑。
四、案件结果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卷宗证据、各方辩护意见,全部采纳我方辩护观点,结合各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分工、违法所得数额、退赃比例、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一审判决:
1. 我方当事人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需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足额缴纳。
2. 负责推广客服工作的同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 负责财务结算的同案人员,法院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 全案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各被告人已退缴款项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未足额追缴的违法所得持续执行追缴流程;办案机关扣押的涉案设备、电子数据载体等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统一处置。
判决送达后,全部被告人均认可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五、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当前高发的涉网络翻墙工具类计算机刑事犯罪,公诉机关直接认定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同类涉案金额超300万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大多判处实刑,当事人初期面临极高收监风险,案件辩护存在多重难点。
其一,涉案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当事人作为站点唯一技术运维人员,掌握整套程序运行核心权限,公诉机关最初认定其系团伙关键人员,无天然减轻量刑依据;其二,当事人仅退缴近百万元违法所得,并未全额退清全部获利,该情节对量刑存在明显不利影响;其三,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认定标准严格,违规翻墙工具侵害网络监管秩序,法庭量刑裁量尺度偏严。
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第一时间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完整作案时间线、团伙分工、资金流转记录;全面复制卷宗材料,重点提取司法鉴定、远程勘验、讯问笔录等核心证据,固定坦白、认罪认罚相关书面材料;调取无犯罪记录证明,夯实初犯、偶犯辩护基础;梳理当事人受他人招揽、被动参与、听命行事的全部证据,论证其在团伙中并非起主导作用;同步沟通家属筹措资金缴纳部分个人非法获利。
庭审过程中,我方对罪名定性不持异议,将辩护重心完全放在量刑从轻与缓刑适用上,分点逐一论证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部分退赃、初犯、从属参与、自愿缴纳罚金六项从轻情节,充分说明当事人再犯风险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合议庭完整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未对当事人判处实刑,作出宽缓缓刑判决。
法院同时区分三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仅将财务人员认定为从犯,对技术、推广两名核心人员不划分主从,但结合我方提交的全部从轻证据,单独对我方当事人作出期限更长的缓刑考验期判决,兼顾刑罚惩戒作用与教育改造目的,完全达成当事人及家属委托时的核心诉求。
六、律师价值
本案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网络计算机犯罪,涉案金额超340万元,当事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实刑风险。代理后完整梳理全卷证据,固定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客观论证当事人从属参与的案件事实,庭审充分论证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获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免于收监服刑,最大程度降低人身自由处罚,圆满实现当事人从轻、适用缓刑的核心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