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高碑店市某某烟酒经营部,经营场所:保定市XX。
经营者:汪某某,女,1XX0年X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宇,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男,1XX0年12月2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高碑店市某某烟酒经营部与被告钟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某某烟酒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宇与被告钟X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高碑店市某某烟酒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XXX0元,诉讼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碑店市某某烟酒经营部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等业务,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购买销售货物,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但被告并未结清相应货款。2023年X月2X日,原告的经营者通过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微信向被告发送了欠付货款XXX0元的消息并催款,被告收悉后回复会尽快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经本院组织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案件事实
以及在卷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同意付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钟X分10期清偿欠付原告高碑店市某某烟酒经营部的货款XXX0元,即自202X年X月起于每月月底最后一日前(含本日)按照每月X00元的标准逐月支付至202X年2月,余款3X0元于202X年3月31日前(含本日)付清。
二、如果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付款的逾期情形,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X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