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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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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嫌疑人指导其在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范围内如实供述,避免因沉默对抗错失从宽机会。对于已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否认或沉默不仅无助于辩护,反而可能被视为认罪态度不佳;对于证据不足、存在争议的事实,应坚持辩解。

案件详情


【案情概述】

嫌疑人经营某场所,场所内有人打扑克赌博,嫌疑人按日收取数百元服务费。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嫌疑人刑事拘留,指控其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提供场地服务。

【律师办案】

一、会见核实“明知”这一核心要件

接受委托后,经会见了解核实嫌疑人对场所内活动的认知程度: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打扑克行为系赌博;与赌场组织者的关系:是否存在犯意沟通、利润分成、规避调查、通风报信等行为;服务费收取情况、次数:收费标准、收取频次;经会见、律师的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前提。此处的"明知"应达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程度,而非仅凭怀疑或推测。本案证据不足以推定明知。依据现有证据,辩护人认为尚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

1、缺乏犯意沟通的证据:仅有嫌疑人怀疑的供述,无证据证明其与赌场组织者存在事前通谋、事中联络或利润分成安排;

2. 单次异常费用不足以推定明知:收取一次的异常服务费,尚未达到“明显异常”可直接推定明知的程度。

3. 无规避调查、通风报信等辅助行为:嫌疑人未实施帮助赌场逃避监管的典型共犯行为。最终,律师在30天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案例评析】

向嫌疑人指导其在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范围内如实供述,避免因沉默对抗错失从宽机会。对于已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否认或沉默不仅无助于辩护,反而可能被视为认罪态度不佳;对于证据不足、存在争议的事实,应坚持辩解。


  • 1970-01-01
  • 嫌疑人
  •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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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明律师,广东江门本地人,任职于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专注处理刑事辩护工作,曾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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