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各方主体
- 原告:张XX,原被告公司营销人员;自行收集证据参与诉讼,无特别标注代理律师
- 被告:富力XX某某信息技术公司,企业法人,当庭提交制度、聊天记录等证据抗辩
- 案件事实原告曾在被告公司任职营销,2022 年 3 月离职。双方针对李村、光道、伏岩三处煤矿项目业绩提成产生纠纷:被告主张三项目适用不同版本提成制度、原告离职未跟进回款、项目回款逾期应核减提成,拒绝足额发放提成;原告提交在先生效判决、工作聊天记录、提成管理办法、项目合同材料,主张案涉项目现已全部回款,公司应按规则支付拖欠提成,另主张利息损失。双方对提成核算公式、制度适用版本、离职后提成归属、逾期扣款效力存在巨大争议。
办案经过
- 劳动仲裁前置:原告先就提成报酬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息诉求未经过仲裁程序。
- 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提交 2014、2020 两版提成管理制度、项目回款记录,主张原告自行计算提成方式无效、离职后无权分取后续回款、逾期回款应当扣减提成;原告提交在先同类案件判决书、工作群聊截图、项目合同、沟通记录,佐证提成发放标准、项目已全部回款。
- 法庭核查认定:法院审查两套提成制度送达效力、提成分配规则、仲裁时效、举证责任分配,区分各项诉求合法性,核算应付提成金额后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项目提成共计 69941.51 元;
- 驳回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判决理由
- 制度效力:被告无法证明 2014 版提成制度已送达原告,该版本不予采信;2020 版制度经公示可作为核算依据。
- 提成权利:在先生效判决已明确原告有权待项目回款到位后另行主张提成,现三项目全部回款,原告享有对应劳动报酬;被告以离职、回款逾期为由拒付、扣减提成的抗辩无充分依据,不予支持。
- 程序与时效:本案未超过一年劳动仲裁时效;利息诉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起诉条件,予以驳回。
- 举证规则: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提成核减主张合法合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三、适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举证责任、仲裁时效、仲裁前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