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窗业公司,法定杨X,委托刘天航律师、公司员工共同代理;被告为某地产开发公司,法定张X,委托公司员工应诉。双方签订两份塑钢门窗供货安装固定总价合同,原告完成全部施工且项目已交付,合同总金额两千余万元,被告支付大部分款项后,以未完整提交竣工、发票资料、存在工程违约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
办案经过
刘天航律师收集两份施工合同、施工交付凭证、对账记录、付款流水、项目投入使用证明等全套证据,庭审举证证实工程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反驳对方以资料不全拒付工程款、主张违约金扣款的抗辩,结合合同固定总价条款核算应付工程余款。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扣除双方确认扣款后,判令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XXX.74 元;驳回原告超额诉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主要由被告承担。裁判依据《民法典》全面履行、违约责任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