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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相邻建房,一方砌墙封堵唯一通道——法院判决拆除障碍物并保留3.5米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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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廖秋英律师 在线
江西玉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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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案由选择、完整的证据体系构建、有力的被告抗辩化解、符合实际的通行方案主张,在兄弟之间长期积怨、行政调解多次失败的不利背景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恢复通行的生效判决,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基本的生产生活出行权利,体现了律师在相邻关系纠纷中化纠纷、保民生的重要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详情

原告与被告彭XX系兄弟,两被告为父子关系,均系萍乡市某某风景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两家的房屋均依山而建。原告房屋建于1997年,被告彭XX房屋建于1998年,通过土地置换紧挨着原告建房。两栋房屋均建在由外向里方向的右侧,被告房屋在前,原告房屋在后,原告家出行须经过被告家门口的空地。该通道自原告建房以来即自然形成,是通往原告家的唯一必经通道,长期以来原告因生产、生活、运输在该路上通行畅通无阻。


2022年,因当地政府打造龙溪谷景XX,被告彭XX与乡政府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对被告房屋门口空地、树木等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补偿款合计26万余元,被告已全部领取。政府随后新修了一条通往原告家的道路并进行了硬化。


2023年六七月间,原、被告两家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彭XX、彭XX因此在紧贴其房屋与原告家门口空地相接处砌了一米多高的围墙,后加高至两米左右,中间虽经调解拆除后又重砌,同时从围墙至河岸约三米处用不锈钢栏杆予以封堵,彻底阻断了原告家出入的唯一通道。原告曾多次在乡调解委员会、派出所的主持下与两被告进行协商,均未得到实质性解决。2024年,原告因通行处被封堵,自行在其房屋右侧修建钢架桥用于临时通行,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保障其宽约3.5米的道路通行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家门口空地在双方建房时就是原告家出行的必经之路,原告主张通行权于法有据。被告砌墙封堵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相邻通行权。


被告辩称政府已另修道路、案涉地块系其自费修建等理由,法院认为:被告家门口空地虽已被征收并获补偿,但原告出行必经该区域的客观事实未变;原告自行修建的钢架桥存在人车通行安全隐患,难以作为安全通行通道,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保障通行的义务。

案件总结

案件类型:物权纠纷中的相邻通行权纠纷,系家庭成员之间因建房布局和历史通道使用引发的相邻关系诉讼。

争议焦点:(一)原告通行被告家门口空地是否属于相邻通行权保护的范畴;(二)被告以土地系其自费修建、政府已另修道路为由拒绝通行是否成立;(三)通行通道宽度及安全保障措施的认定标准;(四)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裁判要旨:相邻通行权以“必需性”为核心要件,只要涉案通道系原告出行的唯一必经之路,即便通道所在土地属于被告所有或使用,被告亦负有为原告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定容忍义务。通道所在土地是否被征收、补偿款归属、被告自费修建等事实,均不构成对抗原告通行权的法定事由。一方自行搭建临时通道不能免除相对方恢复通行义务,且临时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不能作为替代方案。

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原告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等),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须有合同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在相邻权纠纷中无特别规定时,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相邻通行权纠纷,明确了在相邻关系纠纷中,涉案通道的地块即便已被政府征收且补偿款已发放给被告,被告仍需承担保障相邻通行的义务。裁判有效维护了相邻权利人最基本的出行权利,体现了“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同时,本案对主张律师费赔偿的举证责任具有警示意义——若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法院不予支持。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廖秋英律师作为原告彭XX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核心价值:


第一,精准锁定相邻通行权案由,绕开土地权属争议壁垒。 本案被告以“道路系自费修建”“土地承包权归被告所有”等理由进行抗辩,试图将争议焦点引向土地权属确认。廖秋英律师准确选择“相邻通行权纠纷”案由,援引《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将案件核心从“土地归谁所有”转向“通行是否必须”,巧妙回避了土地权属争议对原告的不利影响,为胜诉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全面举证“唯一通道”事实,夯实通行权成立的客观基础。 廖秋英律师通过提交原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建房时间及位置)、历史老路抖音截图及照片(证明历史通行事实)、视频光盘(证明被告砌墙封堵)、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经营民宿因堵路受损)等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了被告家门口空地系原告出行的唯一必经通道。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该通道自原告建房以来即自然形成,是通往原告家的唯一必经通道”,该核心事实认定系廖秋英律师举证成果的直接转化。


第三,有效化解被告核心抗辩,逐一击破“另修道路”“土地征收”等免责事由。 针对被告“政府已另修道路”的抗辩,廖秋英律师强调新修道路系景区改造项目,并未改变原告经被告门口出入的必经路线;针对被告“土地已被征收、补偿款已领”的抗辩,她强调征收补偿款归属不影响相邻通行权本身的成立,通行权属于法定相邻权益,与土地所有权属相独立。上述观点被法院充分采纳,成为判决说理的核心内容。


第四,敏锐关注通行安全与替代方案的不可行性。 廖秋英律师针对原告自行搭建钢架桥临时通行的事实,主动向法院呈现该钢架桥“肉眼可见的存在人车通行安全隐患”,论证其不能作为安全通行通道的替代方案。该策略不仅凸显了被告封堵行为的严重性,更使法院明确认定被告仍有义务恢复原状并保障安全通行。最终法院采纳其主张,判决被告至少保留3.5米无阻碍安全通道——该宽度标准系廖秋英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直接回应了原告家用汽车通行的现实需求。


第五,对律师费诉求留存后续空间。 尽管法院因原告未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而驳回该项诉请,但廖秋英律师在诉状中明确提出律师费主张,体现了全方位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诉讼策略,也为未来同类案件中主张维权合理费用提供了实践参考。


综上,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案由选择、完整的证据体系构建、有力的被告抗辩化解、符合实际的通行方案主张,在兄弟之间长期积怨、行政调解多次失败的不利背景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恢复通行的生效判决,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基本的生产生活出行权利,体现了律师在相邻关系纠纷中化纠纷、保民生的重要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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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秋英律师,江西玉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逾十二载。她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在长期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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