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人身损害 / 保险纠纷律师邵强|游乐场摔伤二审改判,大幅降低经营者赔偿金额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某某自然人游客
- 原审被告(上诉人):某某游乐场经营主体
- 另一上诉人:某某保险公司
- 我方当事人代理人:邵强律师
- 案件背景:游客在游乐场滑雪区域被第三人拖拽器材撞倒,造成十级伤残,起诉要求游乐场、保险公司赔偿各类损失近 19 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游乐场承担 80% 赔偿责任,划分赔偿款项时未正确适用保险免赔、免责条款规则。游乐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邵强律师代理二审上诉,主张自身责任过重、多项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二、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作出后,经营主体对高额赔付结果不服,第一时间委托邵强律师承办二审上诉工作。邵强律师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事故现场视频、保险合同、医疗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全部证据材料,锁定两大核心上诉争议点:一是一审责任比例划分失衡,本案属于第三人直接侵权,经营者仅承担补充责任,不应划分 80% 主要赔偿责任;二是保险合同内免赔、消防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完成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赔约定不生效,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均属保险赔付范围。邵强律师逐条拆解保险法、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条,整理完整上诉事实与法律依据,规范起草上诉状。二审庭审阶段,邵强律师围绕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保险格式条款效力两大核心要点举证质证,清晰阐述游客自身存在观察过错、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的完整逻辑,向合议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重点论证一审赔偿计算、责任认定两处法律适用错误,充分维护游乐场经营方合法权益,推动法院重新核算赔付金额。
三、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全部判项,重新核算赔付总额,认定保险公司免赔、消防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无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绝大部分赔偿款项,大幅减轻某某游乐场的赔付压力,案件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规则,以及《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法司法解释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规定。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赔、消防免责加粗条款进行有效告知,相关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厘清经营者补充责任的顺位,重新分配赔付主体,纠正一审计算错误。
律师价值
邵强精准抓住保险条款效力、责任划分两大关键突破口,二审有力辩驳一审法律适用瑕疵,成功改判,大幅削减当事人赔付成本。本地搜索庆阳XX推荐可快速找到邵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