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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致停业,杨子谦律师代理一审诉讼,成功为承租方争取维修义务与停业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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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长期承租商业综合体商铺从事餐饮经营,承租期间,商铺楼顶墙体材料持续脱落、大面积开裂,后续出现漏水短路问题,店内存在严重人身安全隐患,当事人被迫停止经营。当事人多次主动联系出租方,要求对方对商铺主体建筑进行检修维护,但出租方始终推诿拒绝,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商铺长期无法开业经营,持续产生房租、人工、原材料等大额亏损,当事人与出租方协商赔偿无果后,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委托杨子谦律师与其他律师共同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杨子谦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完整案件脉络,确定两大核心诉讼目标:一是要求出租方履行法定维修义务,将商铺修缮至安全可营业状态;二是依法索要出租方怠于维修造成的全部停业经济损失。

取证阶段,杨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固定案件关键证据:商铺墙体脱落、漏水、电路故障现场影像材料、多次催告出租方维修的沟通记录、媒体调解记录、往年经营收支凭证、停业损失资产评估报告等。同时针对出租方后续可能提出的抗辩观点提前做好应对预案,预判对方会以 “商铺可正常经营、停业系承租方自身选择、合同约定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等理由拒绝赔偿,提前梳理法律依据与事实证据予以反驳。

庭审过程中,出租方当庭提出多项抗辩意见,试图免除自身责任。其一,出租方主张同楼层其他商铺正常经营,案涉商铺不存在安全问题;其二,辩称停业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相关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其三,依据租赁合同条款主张场地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负责。

针对对方全部抗辩,杨子谦律师分层次进行有力反驳:第一,各商铺建筑结构相互独立,其他门店正常经营不能代表案涉商铺无脱落漏水安全隐患,现场留存影像、事故记录均可佐证危险真实存在,停业是出于保障顾客、员工人身安全的合理举措,并非无故停业;第二,依据租赁相关法律规定,出租方负有保证租赁物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承担主体建筑维修的法定义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不能免除出租方法定基础维修责任,对方以合同约定规避自身义务无法律依据;第三,结合当事人多次书面、口头催告维修的记录,证明出租方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风险却长期拒不处理,全部停业损失均由出租方过错直接造成。

同时,杨子谦律师向法庭完整提交全套经营损失佐证材料,结合当事人实际经营开支、前期协商中出租方自行提出的补偿方案,向法庭说明停业损失的合理计算标准。法院综合双方举证、庭审辩论意见,采纳杨子谦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认定出租方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判令出租方对商铺进行维修,并酌情支持相应停业损失,同时判令出租方承担对应诉讼费用。

在本案一审全过程中,杨子谦律师从证据搜集、诉讼思路搭建、庭审辩论全流程专业把控,精准击破对方全部抗辩理由,完整维护承租方的合法经营权益,顺利实现当事人要求修缮房屋、赔付停业损失的核心诉求。该案充分体现杨子谦律师处理商铺租赁纠纷的丰富实务经验,熟悉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擅长梳理经营损失类案件证据,是承租方维权一审胜诉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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