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分销服务商资格转让协议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同时举证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举证证明自身诉求事实的,将承担败诉后果。
本案原告为一名退休医务从业者,早年入局减脂产品分销业务,通过投入资金取得董事服务商资质,依托自身客源长期开展产品分销,可享受渠道提成、月度季度年度补贴等多项收益。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作意向,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告注销自身董事服务商账号,被告每月根据第三方补货情况,达标则向原告支付 数千元补偿津贴,无补货则无需发放津贴,每月以补货截图作为发放依据。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注销分销服务商资格,被告连续按时转账发放津贴,期间也曾因第三方当月无补货,提前告知原告当月不予发放津贴,双方均按协议条款正常履行。后续分销品牌出台全新经营政策,领取服务商补贴增设出货业绩要求,第三方长期无法完成补货指标,津贴发放条件持续无法达成。被告据此委托律师向原告发送协议解除通知,告知双方合作协议正式解除。
原告收到解除函后不予认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单方违约拖欠数月津贴,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当初办理董事服务商资质投入的巨额相关损失。庭审过程中,原告因看形式被动,主动撤回索要拖欠津贴的诉讼请求,仅保留要求赔偿资质投入损失的诉求。
张鑫律师指出:原告提交早年转账流水,主张为获取分销资质投入十余万元,但全部转账备注仅显示 “日用百货”,无法佐证款项专门用于办理服务商资质;同时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后续第三方每月补货达标,不能证实被告存在单方违约解除协议的情形,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核算自身实际经济损失。
我方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提交新版分销补贴政策、双方微信沟通记录、解除协议通知、前期转账凭证、原分销政策文件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协议履行规则、政策变动背景、双方履约全过程。法院经完整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未约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标准,原告资金流水无法对应分销资质办理支出,也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单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与法律支撑。
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举证不能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全部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也提醒广大从事分销、微商、代理行业人群,签订转让、补偿类协议时,务必写清违约条款、损失计算标准、款项用途,交易流水留存完整备注、书面凭证,否则维权时极易因证据不足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