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影视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结算、付款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主张收益、违约金、维权律师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法院判决宣告前,原告有权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和解处分自身债权债务。
甲公司为供应链企业,与主营影视业务的乙公司签订电影联合投资协议,约定甲公司出资后取得影片部分投资收益权;影片公映结束满 6 个月为结算节点,乙公司需出具收益结算报表,并在结算后 30 个工作日内兑付对应投资收益。甲公司足额付清全部投资款,影片如期上映并按期结束公映,协议约定的收益结算期限届满后,乙公司迟迟不提供收益核算报表,也未兑付任何投资分红。甲公司多次书面、线上催告,乙公司始终拖延推诿,拒不履行结算付款义务,已构成合同根本违约。
为追回欠款,甲公司委托律师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提出三项核心诉求:要求乙公司支付投资收益 200000 元、违约金 100000 元,承担本案律师费。法院受理立案后,律师全程与被告对接协商谈判,梳理投资协议、转账凭证、影片上映资料、催款记录等全套证据,向乙公司释明逾期付款的违约法律后果、诉讼带来的商誉与执行风险。
经过多轮协商,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达成书面还款协议,对案涉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同时约定若乙公司任意一期款项逾期,甲公司可主张全部剩余欠款、未付金额20%违约金及全部维权费用。和解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案给影视投资合作双方带来重要参考:影视投资分红存在明确结算时限,合作方拒不结算、拖欠收益属于违约;债权人无需等到开庭判决,可委托律师诉前调解协商回款,以和解方式快速拿到款项,节省庭审、执行时间成本,同时通过书面还款协议设置逾期违约条款,保障后续款项顺利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