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田X(一审原告)委托武二俊律师代理一、二审;上诉人是个体便利店,委托律师上诉。田X在该店购置铝合金人字梯,使用时梯子存在国标缺陷弯折坠落,造成双侧跟骨粉碎骨折、十级伤残。商家上诉否认梯子购自本店,主张应追加厂家承担全部责任,要求改判驳回原告诉求。
办案经过
武二俊律师全程跟进一审鉴定与二审应诉,及时知道当事人田X及时固定案件证据,整理付款凭证、沟通视频、产品质量鉴定、伤残鉴定、住院票据全套证据;二审针对商家两点上诉理由逐一辩驳,依据民法典产品责任规则,阐明消费者可直接向销售者索赔,商家赔付后可另行向厂家追偿,无需追加第三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便利店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令商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 223204.99 元,并退还购梯款 130 元。裁判依据产品责任严格归责原则,消费者有权选择销售者先行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