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某 2019 年入职某某煤炭运销公司担任机修工,在职期间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还单方调岗降薪,多年未安排带薪年假。周某某委托李朝永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补发克扣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并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公司抗辩欠薪系政府停工不可抗力、调岗有合同依据,主张驳回全部诉求。
办案经过
仲裁委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方由李朝永律师出庭。律师完整收集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聊天记录、解除通知、交接清单等全套证据,针对公司不可抗力、员工自愿离职等抗辩逐一质证反驳,厘清工资标准、欠薪时长、未休年假天数、社保断缴事实,结合劳动法律规范完整陈述仲裁主张。
案件结果
(一)裁决结果
- 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6 年 3 月 3 日解除;
-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51749.25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13958.42 元,合计 65707.67 元;
- 驳回补发克扣工资、补缴养老保险等其余请求。
(二)裁决理由
公司存在迟延发放工资、断缴养老保险行为,符合劳动者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政府停工时段抵扣对应期间年假,但其余年份未休年假工资应予支持;克扣工资举证不足、社保补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相关诉求不予支持。
(三)适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