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虚拟货币矿机投资合作合同纠纷,横跨一审、二审程序,核心涉及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结算协议独立效力、民间借贷与投资区分、二审调解制度等法律规则,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央行十部门虚拟货币监管通知、民事诉讼二审调解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私下合作虚拟货币矿机挖矿项目,甲方以人民币转账、以太坊虚拟货币两种方式出资,交由乙方统一运营矿机。后续因乙方原因项目停滞,双方签署《合作终止及清算协议书》,书面确认乙方需返还甲方投资款 一百余万元,另赔偿甲方损失数十万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后乙方未按清算协议履行付款,甲方向北京基层法院起诉,全额主张本金损失及高额逾期利息。我方作为乙方代理律师,一审阶段核心抗辩思路:第一,虚拟货币挖矿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投资主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整体无效;第二,清算协议依附于非法投资行为,不具备独立法律效力,无需按协议还款;第三,甲方主张的 一百余万元投资金额核算错误,仅少量转账、虚拟货币交付可核实,数十万损失无任何实际支出佐证,同时签署清算协议时乙方存在被胁迫情形。
二审立案后,承办法官组织调解,我方律师全程把控谈判底线,结合一审判决风险、当事人长期还款困难的客观经济状况,持续与对方代理人协商分期方案,同时向法官释X当事人一次性无力结清两百余万巨款,存在无法执行的现实难题。经多轮磋商,双方达成二审书面调解协议。
本案给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人群重要警示:虚拟货币挖矿、交易被国家明令禁止,相关投资行为不受法律完整保护;但双方自愿签署的债权清算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法院认定独立有效,投资亏损后签署的还款承诺仍需履行;若一审败诉,可委托专业律师上诉,借助二审调解程序拉长还款周期,大幅缓解短期巨额偿债压力,避免名下资产被一次性查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