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劳动报酬、加班费、被迫解除经济补偿劳动仲裁案件,我方代理公司(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举证规则:劳动争议中主张加班费、拖欠工资、被迫解除的劳动者需提交原始、合法有效证据;仅打印件无原始载体的考勤、聊天记录仲裁不予采信;劳动者存在旷工且签字认可扣款,单位有权依规扣减工资;用人单位在收到被迫解除通知前已结清欠薪,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加付赔偿金需劳动监察责令支付后单位拒不履行才符合条件。
员工入职我方公司,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多项高额诉求:主张酒店克扣 工资、拖欠出勤工资、多笔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逾期付薪加付赔偿金,各项诉求合计金额数万余元。
我方作为公司代理律师,庭审分五大板块系统性抗辩并举证:
1、关于工资扣款:提交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旷工处罚单据,员工认可旷工事实,公司扣减工资标准合法,不存在克扣工资情形,该诉求应驳回。
2、关于各类加班费:员工仅提交无原始载体的打印版排班、聊天记录,无法提供考勤原件、加班审批、工作记录等有效佐证,不符合劳动仲裁证据采信标准,无法证实加班事实,全部加班费请求无依据。
3、关于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员工 邮寄被迫解除函,酒店在签收前已足额付清 全部工资,不存在持续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不满足劳动者单方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该项诉求直接驳回。
4、关于逾期工资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前置条件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单位拒不支付,本案无监察限期整改文书,不符合适用前提,不予支持。
5、关于未休年休假:员工主张 2024 年年休假,但无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的证据。
仲裁委全面采信我方抗辩意见,对员工主张的克扣工资、多笔加班费、经济补偿、加付赔偿金全部予以驳回,员工高额诉求全XX空,大幅降低企业赔付成本。
本案给用人单位提供用工参考:员工旷工务必留存签字处罚凭证;考勤、加班记录保留原始载体;出现工资延迟发放尽量在员工发送解除通知前结清,规避经济补偿金风险;劳动争议中委托律师从证据、法律要件双向抗辩,可大幅削减赔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