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雯吉律师代理某国有林场诉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登记案
案件类型:行政类
代理身份:蒋雯吉律师代理原告某国有林场
代理结果:胜诉(撤销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某某林场(以下简称“某某林场”)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长期经营管理位于扶绥县的连片林地。1965年7月,国营某某林场(某林场前身)与某滂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滂小组”)的前身生产队签订《山权地界统一区划协议书》,明确将镭某磨、岜某独到岜某拿一带共计274亩林地划归国营某某林场所有,四至界限清晰,协议经多方盖章确认。1987年10月,扶绥县人民政府依据林业“三定”政策,向某林场核发了扶绥山林X字第2552号《山界林XX》,进一步确认了上述林地的权属。
2022年9月23日,某某县不动产登记局以“第2552号《山界林XX》附图东面界线有误,错将某滂小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纳入林场范围”为由,作出扶不动产更正登告[2022]7号《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要求某林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某林场不服,向某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某林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委托蒋雯吉律师作为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职权合法性:某某县不动产登记局是否有权直接更正已核发30余年的林XX,其更正登记行为是否属于超越职权;
事实认定:第2552号《山界林XX》是否存在登记错误,不动产登记局认定的“附图界线错误”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程序正当性:在案涉林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局径行启动更正登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作用
蒋雯吉律师围绕“历史权属凭证效力”和“行政行为合法性”构建了两层核心辩护体系:
第一层:夯实权属证据链,证明林XX合法有效。律师提交了1965年《山权地界统一区划协议书》、1987年《山界林XX》及附图、196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南林业局东门林场造林规划图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协议明确约定四至范围,林XX是对协议的官方确认,造林规划图证明林场自1965年起即对案涉林地进行实际经营。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涉林地的权属来源合法、连续。
第二层:揭露行政行为违法性,推翻“登记错误”认定。针对不动产登记局提出的“东面界线错误”“包含9亩水田”“南边界包含国道”等理由,律师逐一反驳:①关于东面界线,林XX描述为“从马路66公里处沿田边山脚10米至岜闷独直到路”,现场勘查显示,附图绘制的界线与“直到路”的描述完全吻合,而登记局主张的“机耕道”需拐弯才能到达岜闷独,与文字描述矛盾;②关于9亩水田,1987年林XX附图已明确标注该地块为水田,不存在“错将水田纳入”的问题;③关于国道,林XX南至“公路”,附图仅将一小段国道边缘纳入,属于绘图误差,不影响权属认定。此外,律师指出,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XX是处理林X争议的最终依据,不动产登记局以“村民实际经营”否定林XX效力,混淆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法律概念。
律师核心价值
蒋雯吉律师通过精准拆解行政机关的证据漏洞,以历史权属凭证为根本,彻底推翻了“登记错误”的认定。她紧扣“行政行为需以充分证据为依据”的法治原则,揭露不动产登记局混淆“地类现状”与“权属登记”的逻辑错误,同时强调林XX作为物权凭证的公信力,最终促使法院认定更正通知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撤销,成功维护了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而非“重新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行政机关试图以“现状经营”否定历史权属,律师需坚守“权属证书公信力”底线,用连续、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同时,需警惕行政机关以“便民纠错”为名规避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不动产登记局在未启动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的情况下径行更正,本质上是用行政权力干预物权稳定。此外,对于历史遗留的林X纠纷,应优先尊重当时的政策文件和发证记录,避免以现行标准苛责过去的行政行为。
适用场景
适用于行政机关错误更正不动产登记、林X确权纠纷、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等行政案件,尤其涉及国有林场、集体土地与行政机关确权冲突的场景。此类案件中,律师需重点收集历史权属凭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同时精准识别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