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雯吉律师代理伍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身份:蒋雯吉律师代理第三人伍XX
代理结果:胜诉(驳回原告确认合同无效请求)
案件主要内容
2017年4月20日,“大村小组”将位于“某岭”一带的1100亩林地发包给伍XX,双方签订《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7年(2017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20日),总承包金xxx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合同附件有70户村民签名同意,大村小组时任屯长罗某某、副屯长罗某在合同上签字,古兰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伍XX依约支付了全部租金,大村小组将租金分发给了村民。伍XX随后投入巨资种植桉树,并对林地进行抚育管理。2022年2月,罗某某等46名村民以“合同签订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未报乡政府批准”为由,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无效。伍XX委托蒋雯吉律师应诉。
争议焦点
民主程序:合同签订时是否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70户签名是否达到法定要求;
报批效力:未报乡政府批准是否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是管理性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追认行为:村民领取租金是否构成对合同的追认,能否以此否定无效主张。
律师作用
蒋雯吉律师从“民主程序合法性”和“合同履行事实”两方面构建防御体系:
同意人数认定:提交2018年大村小组户主花名册(共81户),证明合同附件签名的70人中,49人为户主;另有13户虽未在合同签名,但已在租金签收表上签字并领取租金,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合计同意户数达62户,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三分之二(54户)要求。律师特别指出,部分签名虽非户主本人,但系家庭成员代签,且户主事后领取租金,应视为认可。
报批效力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指出“报乡政府批准”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目的是加强对集体土地的管理,而非否定合同效力。未报批仅导致行政处罚,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履行事实补强:提交租金支付凭证、林地投资记录(购买树苗、化肥、抚育合同等)、林木生长现场照片,证明伍XX已实际履行合同,投入巨大成本,若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资源浪费和社会不公。
律师核心价值
蒋雯吉律师通过“户数统计+追认行为”的双重证明,锁定合同签订的民主程序合法。她明确“未报批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避免集体土地合同因程序瑕疵被随意否定,同时强调合同履行多年、村民已受益的事实,最终促使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林地流转的交易安全。
办案心得
集体土地发包合同纠纷中,“三分之二同意”是核心要件。律师需仔细核对户主名单,区分“户主签名”与“家庭成员签名”,并结合“领取租金”等追认行为综合认定。对于“报批”问题,需准确区分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避免被“程序瑕疵”误导。此外,需重视合同履行事实的证明,尤其是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等,这些事实能增强法官对合同效力的内心确信,避免因程序问题轻易否定合同。
适用场景
适用于集体土地发包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效力、民主程序、报批要求的争议,尤其适合村民事后反悔、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的场景。此类案件中,律师需重点收集村民同意的证据(签名、会议记录、租金领取记录等),同时准确适用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