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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X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曲珊|工程架子承揽欠款纠纷,巧用合同相对性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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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律师推荐曲珊,擅长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精准适用合同相对性规则,厘清总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三层法律关系,举证发包方足额付款、无直接付款义务,全部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为企业规避数百万元连带付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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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X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曲珊|工程架子承揽欠款纠纷,巧用合同相对性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案例标题

建设工程架子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代理 —— 依据合同相对性,驳回原告对发包方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X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架子工程实际施工承揽人被告一:某某建设总承包企业被告二:某某环保项目发包方代理人(被告二):曲珊,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事实: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整体建设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现场安全管理、劳务分包、工程款结算全部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原告与被告一单独签订架子工程承揽协议,包工包料完成项目脚手架搭设拆除,协议约定超期租赁费用由项目方承担。施工结束后,原告主张产生 390 万元架子租赁费,起诉要求总包企业与发包方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诉讼中双方确认整体工程尚未完成最终审计结算。

办案经过

发包方企业涉诉后委托曲珊律师全程应诉代理。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调取总包施工合同、原告与总承包方签订的承揽协议、工程款付款凭证、现场管理权责约定等全套证据,梳理多层主体法律关系,确立以合同相对性为核心的完整应诉思路。曲珊律师首先区分各方独立合同关系:原告仅与总承包企业签署承揽协议,双方构成承揽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包方仅与总包企业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未与原告订立任何书面协议,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整理全部付款流水,举证发包方已按总包合同足额支付过半工程进度款,剩余款项因整体工程未审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庭审阶段,律师依次提交总包合同、付款凭证、承揽分包协议等证据,引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相对性、承揽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清晰说明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约定直接向发包方主张租赁费,即便总包方存在欠款,原告也仅能向合同相对方总承包企业另行主张,完整发表答辩及代理意见,全面反驳原告诉求。

案件结果

赤X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曲珊律师代理观点,作出民事判决: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合同仅约束签约双方,本案承揽合同签约主体为原告与总承包企业,发包方并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2. 发包方已按总包合同足额支付进度款,无拖欠工程款行为,不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3. 判决驳回原告针对被告二(发包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裁判理由:现有书面合同、付款凭证足以证实各方独立法律关系,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与总承包企业的款项争议可待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后另行诉讼解决。本案胜诉后,发包方无需承担三百九十万元租赁费的清偿责任,有效隔离上下游施工纠纷带来的巨额经济风险。

律师价值文案:

赤X律师推荐曲珊,擅长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精准适用合同相对性规则,厘清总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三层法律关系,举证发包方足额付款、无直接付款义务,全部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为企业规避数百万元连带付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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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驳回原告对发包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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