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 年 5 月 8 日,自然人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10000 元,借款年利率 6.2%,借款期限 12 期,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银行当日足额发放全部借款。同日,该自然人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担保机构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实现债权费用;自然人需分期支付担保费合计 1008 元,每期应付 84 元;若自然人逾期偿还担保机构代偿款项,需按代偿金额 0.065%/ 日支付逾期违约金。 自然人偿还 4 期借款后出现逾期,担保机构依约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合计代为清偿本息 6880.32 元,其中本金 6735.16 元、利息 145.16 元。代偿完成后自然人仅偿还 3 期本息合计 2585.74 元、担保费 252 元,剩余代偿款 4294.58 元、未结清担保费 420 元未支付。2025 年 5 月 8 日,原担保机构与债权受让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全部追偿债权转让,并当日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债权受让企业完成名称变更后,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为:偿还剩余代偿款 4294.58 元;按一年期 LPR 四倍年利率 13.8% 支付违约金;支付欠付担保费 420 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传票,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开展缺席审理。债权受让企业委托两名执业律师出庭参与庭审,完整提交《个人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代偿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放款凭证、还款流水、债权转让通知记录等全套证据,完整举证案涉借款、担保、代偿、债权转让全流程事实,清晰区分剩余未付代偿本金 4241.98 元、利息 52.6 元,明确欠付担保费金额,完整陈述债权成立、转让合法有效的法律逻辑。庭审中原告律师固定违约金计算基数、起算时间等核心主张,同时完整论证债权转让合法、债务人应当全额清偿代偿款及担保费的法律依据。法院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认定案涉全部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强制性无效情形。
案件结果
1. 法院支持原告全部本金及担保费诉求,判令债务人于判决生效 5 日内支付代偿款 4294.58 元、担保费 420 元;
2. 未采纳原告主张的年利率 13.8% 高额违约金标准,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实际资金损失,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年利率 3.1%,以代偿本金 4241.98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12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4.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 25 元,全部由债务人承担;
5. 本案为小额诉讼终审判决,若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将被采取限高、失信等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