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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王雨恩律师代理成功排除房产强制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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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恩律师 在线
浙江浙杭(龙港)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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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与前妻调解离婚,书面约定共有房产归我方当事人所有,房屋由当事人及子女长期居住、按揭贷款全程由当事人独自偿还。后前妻对外背负他人债务,债权人申请查封案涉房屋,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委托王雨恩律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案涉房屋执行。

二、办案经过

1. 梳理全部证据:调取离婚调解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购房贷款合同、多年按揭还款流水、房屋长期居住使用凭证;

2. 厘清时间线:离婚及财产分割在先,前妻对外举债在后,不存在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形;

3. 锁定未过户客观原因:房屋尚有大额按揭未结清,当事人无力一次性还贷,非主观怠于办理过户;

4. 庭审重点论证:我方当事人对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房屋承载子女抚养生存权益,权利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原驳回异议的执行裁定失效,我方当事人诉求全部支持。

四、办案心得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虽未过户并非必然不能对抗后续债权人。代理关键在于三点:一是证明离婚分割真实公平、无恶意逃债;二是举证房屋由己方实际占有、持续还贷;三是说明未过户存在客观障碍,同时突出房屋关联子女抚养生存权益,以此强化物权期待权优先性。

五、适用场景

夫妻离婚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未办理过户,另一方后续欠债,房产被法院查封,己方提起执行异议、异议之诉阻却房屋拍卖处置。

六、服务指引

婚姻房产分割后及时办理过户;若存在贷款无法过户,留存还贷、居住全部凭证;房屋被查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提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维权。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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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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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于刑事辩护,是温州市杰出的青年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王律师始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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