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长期私自购置刻章设备,大量伪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印章,多用于项目投标经营活动,另有人员受其安排参与刻制部分印章。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涉案印章品类、数量庞大,且当事人存在过往刑事处罚前科,建议从重量刑。王之虎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针对印章数量统计、涉案行为动机、主观恶性、各类从轻情节全方位开展质证与法庭辩护。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当事人两项罪名均成立,数罪并罚判处实刑;庭审完整审查律师提出的印章重复统计、虚构单位印章应剔除等质证意见,对全案涉案印章数量逐一核查认定;充分听取律师关于当事人经营背景、涉案用途、坦白悔罪等从轻说理,在法定区间内作出适度裁量,涉案刻章设备等作案工具全部依法没收。
三、王之虎律师办案价值
- 1.全面梳理扣押印章实物、清单、物证照片,指出公诉机关统计存在重复清点、不存在的虚构单位印章计入总数等问题,逐项向法庭列明应剔除的涉案印章范围,压缩指控涉案规模,降低量刑基准。
- 2.辩护中说明当事人刻制印章仅用于自身企业投标经营,不存在用于诈骗、行贿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区别于专门制假贩假牟利人员,主观恶性相对更小,请求法庭从轻考量。
- 3.梳理当事人归案后全程稳定坦白、如实交代全部刻章设备、制作流程、使用途径,自愿认可案件基础事实,无隐瞒隐瞒关键情节,具备坦白从宽法定情节,完整向合议庭阐述。
- 4.结合建筑行业投标经营客观背景,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存在行业陋习诱因,并非刻意实施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恶性犯罪,请求法院结合经营用途适度宽缓量刑。
- 5.针对物证、扣押清单、鉴定材料、讯问笔录逐一当庭质证,庭后提交完整书面辩护词,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证据、法律观点均被裁判文书记录留存,为后续法律救济保留完整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