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孙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菏牡民初字第2118号
债权债务
董建春律师 当前活跃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831
    服务人数
  • 2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XX律师。


被告:孙X。


委托代理人:孙XX。


被告:徐XX。


原告李XX与被告孙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XX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建春,被告孙X委托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XX(又名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2年7月18日被告孙X以做生意急需钱为由,从我处借款100000元,双方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息3%,如到期不能归还本金,被告自愿按合同金额的每日1%承担责任,直至本金和违约金还清为止。被告徐XX(又名徐XX)为被告孙X提供担保。同日二被告给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被告徐XX(又名徐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孙X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属实,原告诉状上说利息是月息3分,但实际是按5分还的,还了21个月,每月


5000元,此还款李XX在我家承认过,2013年12月6号下午,在天润康城8号楼2单XX我租的房子里,孙XX和李XX谈了一下午关于还款的事。5分利息属于高利贷,已还款21个月,共计105000元,如果按照3分利息算,我们还钱原告1.5万元,当时李XX不同意,他还在社会上找了有关人员,多次到我家和花场闹事,原告曾经说过,他找的人对孙X怎么样他不管,车也要,钱也要,人也要,曾多次找人到我家威胁我们,吓得我不敢回家,使全家整天提心吊胆的过日子,原告诉状所说的利息和我们实际还款的利息不相符。


被告徐XX(又名徐XX)辩称:被告孙X借原告100000元属实,我当时也未孙X借款提供了担保,当时说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3分。后来他们都熟悉了,经常在一起吃饭,我也跟着一起吃过饭,自从2013年12月,原告找不到孙X,开始找我了,让我帮着找孙X,我也联系不上他。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X于2012年7月18日向原告李XX借款100000元,被告徐XX(又名徐XX)提供担保,二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李XX现金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此款用于个人经营,保证借款用于正当经营,不从事非法经营及非法用途,借款利息为月息3%,自借款之日起计算,付息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借款保证到期一次性付清本金,借款日期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2年8月18日止。如到期不能归还本金,借方自愿按合同金额的每日1%承担责任,直到本金和违约金还清为止。借款人孙X,担保人徐XX”。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孙X于2013年2月18日向原告李XX工商银行账户转账5千元。被告孙X辩称利息实际是按月息5分还的,还了21个月,已还款共计105000元,但只提供还款一次5000元的转账凭证。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记录在卷并经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孙X欠原告李XX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并按逾期每日1%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及违约金还清为止。因利息及违约金约定过高,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故对原告要求利息损失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X于2013年2月18日向原告李XX工商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并辩称利息实际是按月息5分偿还,还了21个月,已还款共计105000元,因被告孙X只提供还款一次5000元的转账凭证,本院只能认定被告孙X于2013年2月18日偿还原告利息5000元,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徐XX(又名徐X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期满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还利息5000元执行时从总利息中扣除)。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XX要求被告徐XX(又名徐X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李XX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王XX


  • 2014-10-10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董建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董建春律师
5.0分服务:831人执业:25年
董建春律师
13717200****4171 执业认证
  •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山东省菏泽市太原路98号永泰大厦
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学历,长期担任中外企事业法律顾问,有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的办案经验?,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
  • 138 6970 8606
  • 1366970860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