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收派员。2021年7月1日,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日,申请人被借调至关联公司,工作地点变更为杭州市余杭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通过其内部考勤管理APP进行考勤管理,申请人通过工作派件APP开展派件工作。
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连续三天旷工"为由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委托王X律师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532.93元。
王X律师代理申请人应诉。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连续旷工3天(2025年5月6日、7日、8日),根据规章制度合法解除。仲裁庭经审理认定:5月6日上午申请人实际付出了劳动,下午因被申请人单方停用其工作派件APP账号导致无件可派,非申请人本人原因造成;5月7日、8日申请人未出勤。因申请人不存在"连续旷工三天"的事实,被申请人解除事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532.93元。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申请人2025年5月6日是否构成旷工,以及被申请人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王X律师通过举证证明2025年5月6日上午申请人仍在派送4月30日剩余的快递、下午因被申请人单方面停用其工作派件APP账号导致无件可派的事实,成功论证5月6日不构成旷工。被申请人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未能反馈账号停用情况,也未提供反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因"连续旷工三天"的前提不成立,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王X律师代理申请人,通过举证证明5月6日上午申请人仍在派送4月30日剩余快递、下午因被申请人停用工作派件APP账号导致无件可派,成功锁定5月6日不构成旷工。因"连续旷工三天"的前提不成立,被申请人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仲裁庭支持了赔偿金的全部请求。
五、 案件结果与仲裁机构
本案由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532.93元(6384.29元/月×8.5个月×2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成功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典型范例。律师通过举证证明5月6日当天申请人实际提供了劳动、下午未能工作系因用人单位单方停用其工作账号所致,成功将"5月6日"从旷工认定中排除,从而瓦解了"连续旷工三天"的解除理由。该案充分说明: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对考勤异常原因的合理解释同样可以形成有效抗辩,用人单位单方停用劳动者工作账号的行为本身就可能成为其解除事由不成立的"反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