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李X,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全程委托朱晋伟律师担任辩护人。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李X参与电信诈骗资金转账走流水,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当事人核实全部案件细节,全面阅卷梳理银行流水、涉案资金、同案人员笔录等全部卷宗材料;发现本案证据链条存在明显断裂,结合同案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先例,提交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以同案同判、证据不足作为核心辩护观点,两次配合检察院退查沟通案件疑点。
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退回补充侦查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完整证实李X明知涉案资金为诈骗赃款而协助转移,案件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李X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裁判理由:综合全案证据达不到刑事定罪证明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相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