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XX,男,1XXX年X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XX诉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0XX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支付王XX医疗费X10XX.1X元、住院津贴400元、伤残赔偿金1X00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XX4XX.X1元;X.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王XX、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支付原告王XX理赔款XXX元,保险单号码为某某的保险合同及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承诺于X0XX年X月14日前向原告王XX支付XXX元。
三、若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王X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XXX元,由原告王XX自行负担。
五、原告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就上述保险合同的履行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