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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原告胜诉,成功通过法院调解为当事人获赔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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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律师,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案件(占比约45%),此外,在刑事案件领域,承办案件达100余件,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占比约80%),且多次为企业进行风险控制讲座,是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案件详情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XX,男,1XXX年X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XX诉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0XX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支付王XX医疗费X10XX.1X元、住院津贴400元、伤残赔偿金1X00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XX4XX.X1元;X.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王XX、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支付原告王XX理赔款XXX元,保险单号码为某某的保险合同及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承诺于X0XX年X月14日前向原告王XX支付XXX元。

三、若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王X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XXX元,由原告王XX自行负担。

五、原告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就上述保险合同的履行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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