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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无法履行,朱晋伟代理实际施工追回 143 万余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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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梳理多年工程结算、改制档案证据,破解时效、主体、已付款三大抗辩,最终法院支持 143 万余元工程款及资金利息债权。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情简介

原告张X,委托朱晋伟律师;被告一某村股份经济联社,被告二刘X,二被告分别委托其他律师;被告三街道办,委托其他律师。张X挂靠建筑公司承建村居安置房,经结算发包方欠付工程款 XXX 元,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房屋无法交付过户。被告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款项已付清、本案超诉讼时效、街道办无责任。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收集高院生效判决、结算协议、抵顶清单、银行流水、村委证明、政府改制文件全套证据;论证原告系法定实际施工人,合伙注销后合伙人需连带担责,以房抵债未约定履行期不超时效;区分对方转账为前期进度款,剔除备注借款的流水,精准核算未付尾款金额,庭审逐条反驳全部抗辩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主体适格,某村经济联社与刘X作为注销合伙连带清偿;抵扣有效付款后判令二者连带支付工程款 XXX 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年 3%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其余诉求。裁判理由:以房抵债协议履行不能,合伙组织注销未清算,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依据民法典、合伙企业法作出判决。


  • 2026-05-01
  •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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