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情简介
原告张X,委托朱晋伟律师;被告一某村股份经济联社,被告二刘X,二被告分别委托其他律师;被告三街道办,委托其他律师。张X挂靠建筑公司承建村居安置房,经结算发包方欠付工程款 XXX 元,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房屋无法交付过户。被告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款项已付清、本案超诉讼时效、街道办无责任。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收集高院生效判决、结算协议、抵顶清单、银行流水、村委证明、政府改制文件全套证据;论证原告系法定实际施工人,合伙注销后合伙人需连带担责,以房抵债未约定履行期不超时效;区分对方转账为前期进度款,剔除备注借款的流水,精准核算未付尾款金额,庭审逐条反驳全部抗辩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主体适格,某村经济联社与刘X作为注销合伙连带清偿;抵扣有效付款后判令二者连带支付工程款 XXX 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年 3%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其余诉求。裁判理由:以房抵债协议履行不能,合伙组织注销未清算,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依据民法典、合伙企业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