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 沪 0106 刑初 XXXX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XX,男,1990 年 2 月 15 日出生,户籍地详细地址脱敏隐去,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南部)。
辩护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XX,男,1992 年 11 月 3 日出生,户籍地详细地址脱敏隐去,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北部)。
辩护人 ZXX,本地法律援助指派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X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XX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JXX 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 年 9 月,XX 有偿出借名下多家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供他人使用;XX 经 XX 介绍,同样出借自身多类支付账户。经查 XX 账户结算诈骗赃款 21 万余元,XX 账户结算诈骗赃款 5.6 万余元。二人 2021 年 10 月 14 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有多名证人证言、立案材料、银行及支付平台流水、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XX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各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全部采纳。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XX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 2021 年 10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止,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罚金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 XX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 2021 年 10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止,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罚金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二人全部违法所得。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需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信息脱敏隐去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信息脱敏隐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