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 沪 0109 刑初 XXXX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ZZ,男,2004 年 2 月 6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身份证号隐去,中专文化无业,有同类犯罪前科且构成累犯,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XX,男,2003 年 1 月 30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身份证号隐去,高中文化无业,曾因帮诈被行政处罚,本案取保候审。
辩护人 SXX,本地律所律师。
被告人 LMJ,男,2002 年 5 月 9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身份证号隐去,高中文化无业,本案取保候审。
辩护人 PXX,本地律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2025〕XXXX 号起诉书指控 ZZ、XX、LMJ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员出庭公诉,三名被告人、各自辩护人及翻译人员到庭,本案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5 年 7 月,XX 伙同他人转移诈骗赃款 5 万元;同月 ZZ 伙同 LMJ 转移诈骗赃款 5 万元。三名被告人先后在上海各区被抓获,到案后全部如实供述。XX、LMJ 审理期间分别退缴赃款,办案机关扣押多部涉案手机。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前科文书、扣押材料、供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庭审质证无误。
本院认为三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ZZ 系累犯应从重;三人同属从犯,坦白认罪认罚,XX、LMJ 退赃悔罪可适用缓刑。全部辩护人从轻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ZZ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 2025.7.29 至 2026.2.27,羁押折抵,罚金一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 XX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三、被告人 LMJ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四、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作案手机全部没收。
不服判决可于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信息脱敏
人民陪审员:信息脱敏、信息脱敏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信息脱敏
书记员:信息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