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 沪 0109 民初 XXXX 号
原告:F1,男,1948 年 7 月 3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原告:XXXX,女,1951 年 9 月 12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原告:F2,女,1978 年 7 月 3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原告:W1,男,1977 年 10 月 18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原告:W2,男,2007 年 12 月 24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法定代理人:F2、W1。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YRB,本地律所律师。
被告:XXXX,女,1927 年 11 月 9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被告:F3,男,1957 年 11 月 21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被告:F4,女,1956 年 1 月 25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被告:S,男,1984 年 12 月 27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被告:F5,男,1953 年 7 月 29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被告:F6,男,1984 年 12 月 20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被告:F7,女,2013 年 11 月 28 日出生,户籍地信息脱敏隐去。
法定代理人:F6。
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LXX,本地律所律师;周健炯,上海XX律师。
原告 F1、XXXX、F2、W1、W2 与被告 XXXX、F3、F4、S、F5、F6、F7 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信息脱敏隐去)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原告 XXXX、W1 及原告代理人到庭;被告代理人 LXX、周健炯到庭,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全家共同承租公房遇征收,其余被告均为空挂户口,未实际居住、享受过福利分房,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分得征收货币补偿 300 万元。
被告方(周健炯律师代理)辩称:原告并非房屋实际长期居住人,房屋一直由高龄承租人 XXXX 居住,原告诉求份额过高,主张大部分动迁利益归 XXXX,剩余款项各方均分,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各方亲属关系清晰;案涉公房地址、征收实施单位名称脱敏。多名被告早年已分配福利公房、享受过动迁安置,户籍后期迁入案涉房屋,常年不在此居住,属于空挂户口;原告家庭自行购置商品房后搬离,未成年原告从未入住。房屋原承租人过世后变更为 XXXX,征收全部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总额明确,款项暂存征收单位。相关调配单、户籍、征收协议、房产材料、动迁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归承租人与同住人共有。依据同住人认定标准,W1、W2 从未实际居住;F3、F4、F5 家庭均享受福利住房,为空挂户口,均不享有征收利益;仅 F1 一家三口、承租人 XXXX 属于适格分配主体。考虑 XXXX 高龄、长期独居、房屋来源贡献更大,酌情多分。判决如下:
一、原告 F1、XXXX、F2 分得征收货币补偿款 140 万元;
二、被告 XXXX 分得剩余全部征收补偿款;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400 元,由原、被告各承担 7700 元。
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信息脱敏隐去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信息脱敏隐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