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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动迁二审拉锯,周健炯代理当事人成功维持 88 万补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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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分家析产一审后对方上诉,周健炯律师梳理知青回沪、居住困难、他人享受福利分房等关键证据,清晰论证我方属同住人,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对方上诉,足额保住 88 万征收补偿。

案件详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 沪 02 民终 XXXX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W1,男,户籍地信息脱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W2,男,户籍地信息脱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ZXX,女,户籍地信息脱敏

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BK W,本地律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3,女,户籍地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ZWB,本地律所律师;周健炯,北京市世纪 (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X,男,户籍地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ZWB,本地律所律师;周健炯,北京市世纪 (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W4,男,户籍地信息脱敏

原审被告:FXX,女,户籍地信息脱敏

原审被告:W5,女,户籍地信息脱敏,代理人 FXX

上诉人 W1、W2、ZXX 因分家析产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四点理由:1、W3、WX 长期外地生活,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2、W2 未实际享受动迁安置,应认定同住人;3、ZXX 因住房狭小未居住,属于特殊情形;4、一审判项与原告诉请类型不符,未厘清全部当事人份额。

被上诉人(周健炯律师代理)答辩:我方为知青回沪配房对象,因屋内居住困难在外租房,应享有动迁利益;W2 已另行获得福利动迁房,ZXX 空挂户口未居住,均无权分割,一审认定无误,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一审原告诉请:判令 W1 支付房屋征收补偿 XXX.30 元。

一审查明各方亲属关系、房屋调配历史、户籍迁入时间、两处福利公房安置记录、征收补偿协议全部金额、调换房源信息、行政诉讼文书等,案涉房屋详细地址、征收单位名称脱敏。

一审裁判要点:W3、WX 属特殊情形未居住、本市无其他住房,认定为同住人;W2、ZXX 分别享受动迁安置、空挂户口,不享有补偿,酌定二人分得补偿款 88 万元。

二审无新证据提交,本院确认一审查明全部事实。本院认可一审对同住人资格认定逻辑,上诉人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撑不予采纳;一审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直接确定补偿份额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600 元,由三名上诉人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信息脱敏

审判长:信息脱敏

审判员:信息脱敏、信息脱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信息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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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炯律师,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深耕婚姻家事争议解决、民商事纠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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