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 沪 02 民终 XXXX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W1,男,户籍地信息脱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W2,男,户籍地信息脱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ZXX,女,户籍地信息脱敏
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BK W,本地律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3,女,户籍地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ZWB,本地律所律师;周健炯,北京市世纪 (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X,男,户籍地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ZWB,本地律所律师;周健炯,北京市世纪 (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W4,男,户籍地信息脱敏
原审被告:FXX,女,户籍地信息脱敏
原审被告:W5,女,户籍地信息脱敏,代理人 FXX
上诉人 W1、W2、ZXX 因分家析产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四点理由:1、W3、WX 长期外地生活,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2、W2 未实际享受动迁安置,应认定同住人;3、ZXX 因住房狭小未居住,属于特殊情形;4、一审判项与原告诉请类型不符,未厘清全部当事人份额。
被上诉人(周健炯律师代理)答辩:我方为知青回沪配房对象,因屋内居住困难在外租房,应享有动迁利益;W2 已另行获得福利动迁房,ZXX 空挂户口未居住,均无权分割,一审认定无误,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一审原告诉请:判令 W1 支付房屋征收补偿 XXX.30 元。
一审查明各方亲属关系、房屋调配历史、户籍迁入时间、两处福利公房安置记录、征收补偿协议全部金额、调换房源信息、行政诉讼文书等,案涉房屋详细地址、征收单位名称脱敏。
一审裁判要点:W3、WX 属特殊情形未居住、本市无其他住房,认定为同住人;W2、ZXX 分别享受动迁安置、空挂户口,不享有补偿,酌定二人分得补偿款 88 万元。
二审无新证据提交,本院确认一审查明全部事实。本院认可一审对同住人资格认定逻辑,上诉人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撑不予采纳;一审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直接确定补偿份额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600 元,由三名上诉人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信息脱敏
审判长:信息脱敏
审判员:信息脱敏、信息脱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信息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