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 年 2 月 4 日 21 时许,两处人群在饭店就餐期间发生冲突,一方人员与另一方人员店内争吵后,双方转移至饭店外空地对峙。被害人一方人员主动上前理论并率先踢打对方,随即引发群体性互殴。当事人与被害人发生抓扯打斗,冲突过程中当事人将被害人摔倒在地。经两次司法鉴定,被害人右胫骨近端不完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余多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当事人立案,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全程如实供述全部作案过程。侦查阶段当事人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全额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害人对冲突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当事人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次、偶然犯罪,庭审全程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
(二)办案经过
1.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介入本案,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司法鉴定、赔偿转账凭证、谅解书等全部证据;
2. 律师核实当事人自首情节、无前科、认罪认罚、足额赔偿获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全部从轻量刑情节,固定相关书面证据;
3. 庭审阶段律师无异议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围绕全部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
4. 合议庭完整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结合全部在案证据、当事人悔罪表现、案件起因过错划分综合评议案件。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获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初犯偶犯等多重从轻情节,综合考量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当事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审判决出具后,无上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