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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刘X、唐XX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曹民初字第139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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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农民。


委托代理人:晋X。


被告:唐XX,农民。


第三人:唐XX,中国XX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刘X、唐XX、第三人唐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诉讼保全费497元,合计15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金泰


审 判 员  张万军


人民陪审员  侯保生



书 记 员  朱XX


  • 2014-02-18
  • 曹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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