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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索公司与某煤业公司、张XX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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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印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于原告与煤业公司之间,张某某作为公司授权代表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成为付款义务主体,法院采纳该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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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索公司与某煤业公司、张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钢索公司与被告某煤业公司之间存在多笔货物买卖交易,双方签订了五份《采购合同》,合同价款合计566436.1元。此外,原告还主张2025年5月10日至7月2日期间另存在54395元的供货(无书面合同,仅有供货单及采购入库单)。原告主张全部货款合计620831.1元,扣除已收货款60000元,要求煤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60831.1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张XX(煤业公司授权代表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煤业公司辩称仅对签订合同部分的566436.1元无异议,对未签订合同部分不予认可;张XX辩称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煤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6083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5331.1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3.9%计算;以5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3.9%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张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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