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本息2.6万元,中盾所王菲律师代理原告胜诉,全额支持本金及罚息复利诉求
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分行与被告签订《个人“某某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贷款期限为5年,执行固定年利率7.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还款日为当月28日。合同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执行利率加收50%的标准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任意一期逾期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于当日足额发放贷款。被告自2021年8月起开始出现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2月,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30XX.0X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3XXX.XX元,本息暂计26XXX.XX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金融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全部尚欠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办案经过
王菲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涉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台账、逾期明细、催收记录等全套案件材料,逐一核对借款发放、履约还款、逾期欠付的全流程事实,形成逻辑闭环的完整证据体系。针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案件特点,律师严格依照金融借款纠纷的裁判标准规范提交证据,确保所有证据形式要件完备、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晰、欠付本息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借款合同效力、违约条款的合法性、本息计算标准等核心问题发表专业代理意见,结合《民法典》及金融借款相关法律规定,全面论证原告诉求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全力保障原告的合法金融债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涉借贷关系真实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抗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30XX.0X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2月的利息合计36XX.XX元,后续利息按照《个人“某某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金融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核心价值
规范构建证据体系,缺席审理仍实现全额胜诉,高效维护金融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