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涉案合计5万元,王菲律师代理劳动者二审胜诉,全额维持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原判
案情简介劳动者于2019年12月入职某通信设备公司,担任程序开发岗位,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应发工资标准为9000元,实发工资为7XXX元。2024年3月,劳动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后未再到岗工作,公司支付工资至2024年2月,社会保险缴纳至2024年3月。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产生重大争议,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仅支持了拖欠工资的诉求,驳回了经济补偿等其他请求。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系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0XX元、经济补偿金40X0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系劳动者主动旷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错误,且要求劳动者配合办理工作交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办案经过
本案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王菲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上诉人的全部上诉主张逐一构建专业抗辩体系。针对劳动关系解除的责任认定争议,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率先提出工作交接、未主动追问劳动者缺勤原因的客观事实,依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负有法定举证责任,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系劳动者主动离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针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争议,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明确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计算标准,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一审认定的9000元计算基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针对公司提出的工作交接诉求,律师指出该主张一审期间未提出反诉,不属于二审案件审理范围。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全面论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符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准,公司主张扣除单位及个人社保费用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公司负担。劳动者依法获得拖欠工资110XX元与经济补偿金40X00元,合法劳动权益得到司法最终确认与保障。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适用劳动争议举证规则,全面驳斥上诉主张,成功维持原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