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涉案合计5.8万元,中盾所王菲律师代理劳动者胜诉,全额支持经济补偿金与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劳动者于2016年12月入职某中医院,从事护理岗位工作,双方于2017年5月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多个月份实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纳不规范等问题。2022年,劳动者曾两次赴集中隔离点参与疫情防控护理工作。2024年5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部分支持其诉求,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最低工资差额、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
办案经过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王菲律师作为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三大核心争议构建完整的举证与抗辩体系。针对入职时间争议,律师提交护士执业注册证明、早期医保缴费记录、外出进修凭证等多组关联证据,系统反驳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日即为入职日”的主张,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者实际用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针对工资差额争议,律师梳理全周期工资流水,逐一列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与差额,结合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指出用人单位未能就绩效扣除的计算标准、请假审批流程完成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针对经济补偿金诉求,律师论证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完全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各项诉求充分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能就劳动者入职时间提交有效反证,依法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实际入职时间;用人单位部分月份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未能就工资扣除项提供合法依据,应予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属于财政拨款范畴,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用人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XXX.X元;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拖欠工资9X00元、2017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79XX.XX元,两项合计178XX.XX元;三、驳回劳动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律师核心价值
多维度举证推翻入职时间争议,精准锚定用工违法点,成功争取经济补偿与工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