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7年、2012年,涉案双方先后签订《厂房建设及租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一方垫资为另一方建设专用厂房,厂房建设总造价XXX元,协议相对方需承担20%建设资金,合计XXX元,该款项应于厂房租赁期满后30日内支付,逾期需承担罚金。案涉厂房租赁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届满,后续双方结合地方税收返还政策对款项支付事宜进行调整。根据税收返还方案,涉案主体可获得市级税收返还899300元、区级税收返还224825元。市级返还资金到位后,对方仅支付899300元建设资金,剩余款项迟迟未结清。因对方企业主张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等理由持续延期付款,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剩余欠款452563元,并以4525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方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案件主体不适格,且主张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二、办案经过
案件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精准突破案件核心争议点。首先,针对被告提出的案件主体不适格、属于行政诉讼的抗辩理由,律师调取涉案主体更名批复、官方通知等官方文件,完整证明原告主体名称变更的完整沿革,证实本案诉讼主体合法适格。同时,律师结合双方自愿签订的厂房租赁及建设协议,明确双方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履行争议,并非行政管理行为,彻底否定对方的诉讼性质抗辩。其次,律师系统整理双方多年来的往来正式函件、资金清算文件、延期付款申请及回复凭证等核心证据,逐一核对款项清算明细、付款期限变更约定、税收返还配套政策等关键事实。针对案涉452563元欠款,律师精准区分款项性质,结合双方书面约定,证实其中224825元款项的付款条件依附于区级税收返还政策落地,因区级返还资金始终未到位,该部分款项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无权主张对方立即支付。而剩余227738元款项,双方已明确约定延期至2020年9月30日付清,对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付,已构成明确违约。此外,针对逾期利息主张,律师主动将合同约定的高额日罚金标准,合理下调至年利率3.85%,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降低司法争议阻力,保障当事人合法债权顺利落地。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完整举证、严谨质证,清晰还原全部案件事实及双方约定内容,有效驳斥被告全部无理抗辩。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事实,采纳承办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有效判决。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系列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适格。最终判决涉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建设资金227738元,同时以2277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法院驳回原告针对224825元未成就付款条件款项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方面,本案案件受理费8176元,减半收取4088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承担2088元,被告需限期向原告给付对应诉讼费。该判决精准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既依法支持了当事人合法的债权主张,厘清了复杂的款项支付边界,同时通过合法下调利率标准,快速推进案件胜诉落地,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经济权益,圆满解决了双方多年的合同款项清算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