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第三人吴X(化名)系一栋位于武义县的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融资需要,吴X与许X、应X(化名)签订《代持协议》,将该房产登记在许X、应X名下,并由其以房产抵押向银行办理经营贷款。吴X与出资方顾X(化名)、林X(化名)另行签订《协议书》,约定贷款发放后,林X向顾X支付垫付资金420万元(按实际贷款比例折算)。
银行贷款1,000万元发放后,款项按林X指示划转至其指定账户。然而,林X未按《协议书》约定向顾X支付相应款项,顾X遂将林X及品缙*公司、蜂*公司、应X、许X等五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林X支付350万元垫付资金,并要求其余四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中,吴X被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人吴X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本案的多方法律关系。本案涉及房产代持、贷款融资、资金分配三层法律关系,主体众多,权利义务交错。吴X的核心诉求是:其义务仅限于提供房产抵押,不应承担资金支付责任。
王超律师从以下三个层面构建了清晰的代理思路:
第一,明确吴X的权利义务边界。 王超律师指出,根据《代持协议》和《协议书》的约定,吴X的义务是提供房产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案涉房产已成功登记至许X、应X名下并完成银行抵押贷款,吴X的合同义务已全面履行完毕。资金分配的义务主体明确为林X,与吴X无关。
第二,协助法庭查明贷款资金流向。 王超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陈述:贷款发放后,资金按林X的指示划转至蜂*公司确认的周X账户,林X自认已收到全部贷款。吴X既未收到任何款项,也未参与资金分配决策,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第三,积极应对林X的抗辩。 林X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顾X未实际垫付资金等,试图否定协议效力。王超律师协助法庭审查了顾X提交的支付凭证及借条,确认顾X确有垫付事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对林X具有拘束力。
案件结果: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林X关于“受胁迫签订协议”的抗辩,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信;
顾X提交的支付凭证及借条证明其已支付相应垫付款,林X的抗辩不能成立;
贷款金额虽未达约定的1,200万元,但协议约定为“约1200万元”,贷款已实际发放,分配条件已成就;
其余四被告与顾X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亦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X与本案资金分配争议无关,其作为第三人义务已履行完毕。
法院最终判决:
由被告林X支付原告顾X垫付资金350万元;
驳回原告对品缙*公司、蜂*公司、应X、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林X负担。
王超律师代理的第三人吴X,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其权利义务边界得到法院的清晰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