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费10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原告调解结案,分期回款并设违约加速条款
案情简介
原告系专业建筑工具租赁经营主体,自2012年起陆续向两名被告的多处施工工地提供架子管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设备使用完毕后双方完成结算确认,但被告长期拖欠租赁费用未予支付,原告多年间多次催收均未取得实质进展。为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初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合计42XXXX.XX元,庭审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回款预期,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0000元,同时主张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跨度十余年的租赁往来凭证、工地交付记录、结算单据等全套材料,厘清案件事实脉络,夯实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基础。考虑到案件时间跨度较长、被告实际履行能力有限,律师制定“调解优先、效率与保障并重”的诉讼策略,优先推动纠纷以调解方式高效化解,避免冗长诉讼程序进一步拉长回款周期。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律师代表原告与被告开展多轮磋商谈判,合理拟定分期还款方案降低被告履行门槛,同时重点增设逾期违约加速条款,约定被告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时,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历史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既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又充分保障原告的债权实现底线。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100000元,分5期偿还,于2026年7月前支付10000元、8月前支付20000元、9月前支付20000元、10月前支付20000元、11月前支付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XX0元;二、若被告未按上述任意一期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租赁费及利息(以剩余租赁费为基数,自2019年2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计算)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调解书经各方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陈年租赁纠纷,定制调解方案,增设违约保障条款,高效兑现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