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上班途中无责交通事故致多处骨折,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劳动者胜诉,工伤认定结论获司法维持
案情简介
劳动者系某XX公司员工,2024年3月,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股骨干骨折、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骨盆骨折、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劳动者在事故中无责任。后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XX公司不服该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双方为劳务雇佣关系、事故时间超出规定到岗时间不属于上班途中,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办案经过
李泽宇律师作为劳动者(本案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行政诉讼程序,围绕核心争议构建完整抗辩体系。针对劳动关系性质争议,律师以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为核心依据,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单位主张的雇佣关系无事实与法律支撑;针对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的核心争议,律师结合事故发生时点、合理通勤路线、单位实际考勤管理与工资扣除记录等事实,论证事故发生于合理上班时段,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法定认定标准;同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劳动者在事故中无责任,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工伤认定情形。庭审中,律师充分发表专业代理意见,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认定结论,全面驳斥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案涉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举证、决定、送达全流程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XX公司提出的各项异议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结论得到司法最终维持,其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得到有效法律保障。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驳斥单位异议,成功维持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