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赔合计23.6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原告胜诉,九级伤残赔偿获司法全额支持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被告驾驶人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国道路段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车主名下,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造成原告多处身体损伤,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并要求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保险公司抗辩应核减非医保用药费用、不承担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办案经过
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证明等全链条证据,构建完整索赔证据体系。针对保险公司的各项抗辩,律师逐一精准回应:证实案涉医疗费均为伤情救治的必要合理支出,保险公司单方核减非医保用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明确本次司法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合规,保险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九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鉴定费属于查明事故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庭审中律师围绕赔偿项目、赔付顺序、责任承担等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全力争取原告权益最大化。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承担。最终作出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82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079.46元,合计赔偿236279.4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车主负担。原告的九级伤残核心赔偿诉求得到法院充分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成功认定九级伤残,争取足额保险赔付,全面维护交通事故伤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