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涉案20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被告二审胜诉,驳回原告全部返还诉求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原审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审被告转账200000元。原告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第三人,主张该转账系代第三人偿还对被告的欠款,后自愿撤回起诉。此后原告又以不当得利为案由提起诉讼,主张案涉转账欠缺合法给付原因,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00元。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原告与案外人合伙经营娱乐场所期间,通过第三人向被告所借周转资金的还款,借款实际用于合伙经营,被告收款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李泽宇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二审诉讼程序。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律师紧扣不当得利法定构成要件展开全面抗辩:首先,原告在前案民间借贷诉讼中已明确自认案涉转账系代第三人偿还借款,足以证实案涉转款存在明确给付原因,不符合不当得利“无法律根据”的核心构成要件;其次,结合完整银行资金流水、证人证言及合伙经营事实,清晰还原借款流向——被告实际出借192000元,经第三人流转后用于原告参与的合伙项目经营,原告后续转账系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获益具有合法依据;再次,明确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原告应当就“欠缺给付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已查明的借款还款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律师围绕给付原因、款项性质、举证责任等核心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案涉转账欠缺给付原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出借的款项实际用于上诉人参与的合伙经营项目,案涉转账并非无合法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负担。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返还200000元款项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抗辩不当得利主张,二审维持原判,为当事人避免20万元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