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确认租赁费10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原告调解,分期回款附违约惩戒
案情简介
原告系建筑工具租赁经营主体,自2012年起向两名被告的多个施工项目供应架子管等建筑周转材料。被告使用完毕后出具对应结算凭证,累计产生租赁费424767.52元。原告多年持续催讨欠款均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初主张被告支付全部欠付租赁费,庭审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0元。两名被告认可双方存在租赁交易事实,但就付款期限与履行方式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
办案经过
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跨度十余年的供货单据、结算凭证等全案证据,完整证实双方租赁关系及欠款事实。考虑到案涉债权形成时间较长,被告实际偿付能力有限,若走完整诉讼与执行程序回款周期不可控,律师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开展多轮调解磋商。在确认10万元债权本金的基础上,商定分期还款方案,同时争取到明确的逾期违约惩戒条款: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19年2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既兼顾被告的履行可行性,也充分保障原告债权的最终兑现,有效降低企业维权时间成本。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名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合计100000元,分五期履行,2026年7月至11月期间按约定节点逐笔清偿,最后一期一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若被告未按任意一期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租赁费及对应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长期挂账租赁债权得到司法确认与履行保障。
律师核心价值
促成陈年租赁欠款调解,全额确认10万债权,增设违约条款保障回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