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款11.8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原告本诉胜诉,全额支持返款并驳回反诉索赔
案情简介
原告承包乡村钻井工程项目,经中间人介绍与被告达成钻井施工合作,约定由被告承建三口机井,综合单价350元/米,需保证单小时出水量达标。施工过程中,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钻井款项合计118000元,但被告施工的多口井均未达到约定出水标准,工程未达验收条件。后双方因设备退场与款项返还产生纠纷,经公安派出所调解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钻井未达标则被告全额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被告同时出具对应金额欠条。因被告迟迟未履行退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返还118000元工程款;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钻井设备并按每日500元标准赔偿设备占用损失。
办案经过
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步应对本诉与反诉双重争议。律师全面梳理调解协议、欠条、转账凭证、公安调查卷宗等全案证据,论证双方在派出所达成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已确认收款金额与工程未达标事实,退款条件已成就,应依约返还全部款项。针对被告反诉主张,律师明确原告认可返还对应钻井设备,但被告主张的每日500元设备损失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厘清中间人仅为交易介绍与协议代书角色,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庭审中律师围绕协议效力、退款义务、反诉举证责任等核心争议充分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全力保障原告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原告工程款118000元;被告主张的设备占用损失无证据支撑,不予支持。最终作出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118000元;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钻机一台、钻杆50根、钻头1套;三、中间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全额支持,被告的反诉索赔主张被依法驳回。
律师核心价值
代理钻井工程纠纷,全额追回11.8万工程款,成功驳回对方反诉损失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