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欠付工程款9.8万元,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原告胜诉,判令总包单位全额支付工程尾款
案情简介
原告系劳务施工班组负责人,承接某大型建工集团总承包的配套项目部分收尾工程,施工范围涵盖多栋楼宇上料口封堵、外墙保温修复、室外台阶抹灰及食堂屋面保护层等作业。项目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多次与原告办理结算,确认累计应付工程款241914元,已累计支付143000元,尚欠98914元尾款长期未予结清。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主张总包单位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总包单位抗辩其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项目负责人系挂靠经营,案涉劳务已分包给第三方劳务公司,原告应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办案经过
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总包单位的多重抗辩逐项精准击破。律师调取同项目多份生效裁判文书,证实生效判决已统一认定该项目负责人系总包单位任命的项目负责人,其签署结算文件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总包单位承担;提交结算确认单、项目欠薪协调会议纪要等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原告实际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针对总包单位提出的追加劳务分包单位、表见代理不成立等主张,论证第三方劳务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主体,生效裁判确认的职务行为规则可直接适用于本案,无需重复举证认定。庭审中律师围绕责任主体、欠款事实、利息起算点等核心争议充分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全力保障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总包单位承担,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作出判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8914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总包单位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击破总包多重抗辩,认定职务行为,成功向总包单位追回工程尾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