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光,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被告:XX公司)
原告 XX 与被告 XXX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 X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 XXX 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 88538.21 元;2.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 XXX 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 年 6 月 13 日,XX 在潍坊 XX 交叉口乘坐 XX 路公交车,车辆到站后司机未留意乘客下车需求便启动车辆,XX 因惯性摔倒受伤。原告先后在 A 医院、B 医院住院,确诊多根肋骨骨折、肺部创伤等,被告仅垫付 30467.98 元医疗费后不再赔付。依据民法典,公交公司应对运输途中乘客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 XXX 辩称,车辆正常下客关门起步,原告自身错过站点、车辆启动时突然起身未扶扶手,且自身有脑血栓后遗症,系重大过失导致受伤;公司已垫付部分医疗费,请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 年 6 月 13 日,XX 乘坐 XXX 运营的 XX 路公交车,车辆启动时 XX 起身摔倒受伤。原告 2021 年 6 月 16 日入住 A 医院,诊断四根以上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脑血栓后遗症等,后转院至 B 医院,2021 年 7 月 8 日出院,合计住院 22 天,XXX 垫付医疗费 30467.98 元。审理中法院委托 SD 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60 日,产生鉴定费 2860 元。
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88538.21 元,公交公司对多项费用、伤残计算年限、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异议,并提交现场监控视频佐证原告存在过错。监控显示车辆关门启动瞬间原告突然起身未扶扶手摔倒。
本院认为,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公交运输合同,公交承运人负有全程安全保障义务。驾驶员未充分留意老年乘客,安全履职存在重大疏漏;原告自身亦存在轻微过失。法院酌定公交公司承担 90% 赔偿责任,原告自担 10% 责任。法院核定原告合理损失扣减垫付费用后为 74181.5 元,折算后被告需赔付 63716.6 元,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XX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63716.6 元;若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法院可限高、列入失信、罚款、拘留,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审判员:SPY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JS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