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光,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
原告 XX 与被告 B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光、被告 B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120900 元及利息(以 1209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被告以买房、资金周转为由四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银行及微信转账出借合计 120900 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无故拖延拒还,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 B 辩称,仅认可 20900 元为借款,剩余 100000 元是双方共同购房出资款,房屋未出售故无力返还。
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本院认定事实:2016 至 2022 年原告合计向被告转账、交付现金 160900 元,被告已偿还 40000 元,尚欠 120900 元。案涉房产登记在被告 B 一人名下。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购房票据、保全文书等全套证据佐证款项为借款;被告主张 10 万元系投资出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无争议的 20900 元借款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 10 万元为共同购房出资,举证不能,抗辩不成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 LPR 计算逾期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B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 XX 借款本金 120900 元及利息(以 1209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7 月 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59 元(减半)、保全申请费 1125 元,全部由被告 B 承担。
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限高、失信、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服判决十五日内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SPY法官助理:FZL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书记员:JS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