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阜新刘莹律师代理保险公司,法院支持1.7万元追偿款
案情简介
多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投保车辆一方负次要责任。涉案投保车辆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事故后车辆核定全损,经生效文书确认车辆损失31200元,保险公司已全额向车主赔付,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保险公司起诉主责驾驶人及其交强险承保公司,主张按照60%主责比例追偿22440元。主责驾驶人抗辩车辆已报废、车主此前撤诉,保险公司无权追偿;交强险保险公司辩称2000元财产限额赔款已直接支付车主,不应重复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整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民事判决书、定损协议、残值拍卖材料、理赔转账凭证、索赔权转让材料等全套证据。庭审依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条款论证保险公司赔付后法定追偿权利,以生效判决固定的31200元损失金额作为计算基准,扣除交强险已赔付2000元,按60%主责比例核算应付追偿款,逐条驳斥驾驶人车辆报废、丧失追偿权的抗辩意见,举证对方无相反证据推翻法定损失数额。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核心意见,扣除交强险2000元赔付后,认定剩余损失29200元,判令主责驾驶人按60%责任比例支付17520元追偿款,交强险保险公司无需重复承担赔付义务,保险公司核心追偿诉求获得司法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依托生效判决固定损失金额,适用保险代位规则,成功追回17520元事故垫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