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欠付研发费8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科技企业,全额追回欠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科技企业与登记经营者名下个体工商户签订平台开发合同,约定总研发费用180000元,签约付80000元、验收结清尾款100000元。签约主体工商字号短期内注销,实际经营者另设立同名新个体工商户完成项目验收,仅支付100000元,剩余80000元长期拖欠。原告起诉两名登记经营者,第一被告抗辩自身非实际经营、未接收开发成果,第二被告主张仅挂名代持、未参与项目,双方均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完整提交开发合同、收款凭证、项目验收单、工商注销登记材料、微信沟通记录、代持协议等全套证据。依据民诉法个体工商户主体规则,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需共同担责;区分前后两家字号设立时间,证实验收行为系原合同项目延续,第一登记经营者存在出借字号经营过错;主张自验收次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逐项驳斥两名被告主体不适格、无需付款的全部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代理观点,判令第一登记经营者十日内支付研发费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驳回对第二登记经营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1.75元由付款方全部承担,原告核心债权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区分两家工商主体法律边界,适用个体工商户诉讼规则,全额追回80000元研发费并获利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