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二审:保险限额5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伤者,二审维持全额理赔判决
案情简介
当事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残疾保额50000元,十级至一级伤残赔付比例逐级递增,一级伤残赔付100%保额。保险期内当事人意外摔倒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后续评定一级伤残。保险公司仅赔付1000元医疗补偿,拒绝赔付残疾保险金。一审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50000元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抗辩残联伤残标准与保险标准不符、一级仅赔付10%即5000元,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5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原判金额认定错误,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二审代理伤者应诉答辩,围绕保险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条款释义两大要点展开抗辩。保险公司仅出示电子保单,无法举证投保时向投保人送达、解释免责及比例赔付条款;保险公司提交的条款文本与其上诉主张相互矛盾,无法佐证十级10%、一级仅赔10%的说法。律师完整提交住院病历、伤残评定文书、保单等全套证据,论证伤者构成一级伤残,依约定应全额赔付50000元,原审事实与法律适用无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完成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提交条款无法支撑上诉主张,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50000元全额赔付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伤者全额保险理赔诉求二审得以保住。
律师核心价值
紧扣保险提示说明义务,驳斥保险公司比例赔付抗辩,二审保住50000元全额伤残保险金。
